太空發展法 第19條 法規:太空發展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第五章 罰則 第19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於我國境內發射發射載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