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空發展法 第12條 法規:太空發展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第三章 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 第12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太空活動,提供適合及安全之發射場所,應設置國家發射場域。前項發射場域,主管機關得委託第四條專責法人營運及管理之。主管機關設置發射場域時,應視場域使用及人為活動限制程度,予以補償及回饋。前三項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取得、設置條件與程序、營運、管理與補償及回饋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項發射場域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權利者,由主管機關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