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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基本法
第20條
人工智慧基本法 第20條
法規:
人工智慧基本法
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第20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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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政府使用人工智慧執行業務或提供服務,應進行風險評估,規劃風險因應措施。政府應依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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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個人資料保護主管機關,在人工智慧研發及應用過程,避免不必要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並應促進個人…
第15條
政府應積極運用人工智慧確保勞動者之勞動權益。政府應積極弭平人工智慧發展所造成之技能落差,提升勞動參與,保障經濟安全,並落…
第16條
數位發展部應參考國際標準或規範,推動與國際介接之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並應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以風險為基礎之管理規…
第17條
政府應就高風險人工智慧之應用,明確其責任歸屬及歸責條件,並建立其救濟、補償或保險機制。人工智慧之研發,於實際應用前,不適…
第18條
政府應依本法規定,檢討所主管之法規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合本法規定或無法規可適用者,應自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
第19條
政府使用人工智慧執行業務或提供服務,應進行風險評估,規劃風險因應措施。政府應依使用人工智慧之業務性質,訂定使用規範或內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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