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慧基本法 第17條 法規:人工智慧基本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第17條 政府應就高風險人工智慧之應用,明確其責任歸屬及歸責條件,並建立其救濟、補償或保險機制。人工智慧之研發,於實際應用前,不適用前項規定。但其於實際環境測試,或運用研發成果提供產品、服務時,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