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慧基本法 第2條 法規:人工智慧基本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本條定義的名詞 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