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慧基本法 第13條 法規:人工智慧基本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第13條 政府應建立資料開放、共享及再利用機制,以提升人工智慧使用資料之可利用性,並定期檢視與調整相關法令及規範。政府應致力提升我國人工智慧使用資料之品質與數量,確保訓練及產出結果足以展現國家多元文化價值與維護智慧財產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