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經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應為符合下列任一規定之事業:
一、國內公立文化機關(構)或合於民法總則之公益社團或財團或依其他有關法令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法院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
二、國內依法完成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