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 第3條 法規: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第3條 前條經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應為符合下列任一規定之事業:一、國內公立文化機關(構)或合於民法總則之公益社團或財團或依其他有關法令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法院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二、國內依法完成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