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 第7條 法規: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第7條 文化藝術事業依前條規定所留存之資料,應以原本之方式自行留存,並自交易完成之日起算留存至少七年。文化部及相關主管機關得就前條及前項辦理情形進行查核,並列為本辦法相關審查作業之參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