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第20條 法規: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第五章 保障著作權之相關作業程序 第20條 機關或法人有利用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成果之需求者,應依前條評估結果,預先於契約稿或相關文件中,標示其成果可能產出之著作類型、內容等資訊,或敘明其利用之需求或方式;其有關著作權之約定內容,應一併於所公告之契約稿,與藝文補助或徵件有關之辦法、要點,或其他相關文件中揭露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