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第19條 法規: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第五章 保障著作權之相關作業程序 第19條 機關或法人辦理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應依其辦理之目的,預先評估其成果可能產出之著作權、利用需求及利用方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