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受理來臺展出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申請認可辦法 第5條 法規:文化部受理來臺展出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申請認可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第5條 申請案之認可結果,本部應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經認可來臺展出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本部應以公函併附申請書及文物、藝術品或標本清冊通知司法院及法務部,另公告於本部資訊網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