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受理來臺展出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申請認可辦法 第2條 法規:文化部受理來臺展出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申請認可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第2條 申請認可來臺展出之外國、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應符合下列條件:(一)符合文化、藝術、教育意義。(二)長期存置地點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三)所有權人應不具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四)進口不得違反我國相關法令。(五)展出活動結束後應全數復運出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