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認可來臺展出之外國、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文化、藝術、教育意義。
(二)長期存置地點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
(三)所有權人應不具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四)進口不得違反我國相關法令。
(五)展出活動結束後應全數復運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