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處務規程 第3條 法規: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3條 本館設下列組、中心、室:一、研究組。二、展示組。三、公共服務與教育組。四、典藏近用組。五、數位創新中心。六、秘書室。七、人事室。八、主計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