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行政
文化部
組織目
國立臺灣文學館組織法
第4條
國立臺灣文學館組織法 第4條
法規:
國立臺灣文學館組織法
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4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
上一條
第3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
下一條
第5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
文化部為辦理臺灣文學之研究、典藏、展示及推廣等業務,特設國立臺灣文學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2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一、臺灣文學之資料蒐集、調查、研究、譯述及編印。二、臺灣文學文物之典藏、整理、登錄、修護、保存及數位應…
第3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
第5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