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7條 法規: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7條 社會福利機構訂定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時,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及其必要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及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社會福利機構經定期檢視,發現有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或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至無保存必要者,應予刪除、銷毀、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