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基本法 第22條 法規:社會福利基本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22條 各級政府應本於提升服務品質、維護服務對象權益及促進永續發展之原則,依法辦理社會福利評鑑。各級政府辦理社會福利評鑑,得委託學校、學術或專業評鑑機構、團體辦理;評鑑時,並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及諮詢服務使用者之意見;其評鑑項目、方式及結果,應予公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