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基本法 第17條 法規:社會福利基本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17條 各級政府應以首長或其指定之人為召集人,邀集社會福利相關學者、專家、民間機構、團體代表、原住民族代表及服務使用者代表,定期召開會議,協調、諮詢、審議及規劃推動社會福利政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