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基本法 第19條 法規:社會福利基本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19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社會福利經費,對於經濟不利處境者,應優先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衡酌轄內社會福利需求及資源情形,就資源不足地區優先規劃興辦、布建各項社會福利設施,促進區域均衡發展及資源合理分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