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59條 法規:兒童托育服務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四章 人員之資格與義務及托育服務之管理 第59條 托育相關人員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涉有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違法事件者,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前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托育機構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受託單位對第一項為通報之人員,不得因其通報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處分,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應享有之權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