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機構應公開下列資訊:
一、托育目標及內容。
二、托育相關人員之姓名、學歷或證照。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收托人數及實際收托人數。
四、依第三十九條訂定之管理計畫。
五、辦理團體保險之情形。
六、收費、退費項目及金額。
七、其他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應公開之事項。
托育機構應將托育人員及收托兒童之配置情形,揭示於機構內明顯處所,供家長查閱。
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42條
第42條
第42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