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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35條托育機構之收費、退費項目及用途,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私立托育機構得考量其營運成本,依前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收費、退費項…
- 第36條托育機構應與送托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就托育服務之權利義務關係,訂定書面契約。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及內容,中…
- 第37條托育機構應為其收托之兒童辦理團體保險。前項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時,托育機構應主動協助辦理賠償事宜。第一項團體保險,其範圍…
- 第38條為維護兒童人身安全及相關證據保全,托育機構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妥善管理攝錄影音資料,至少保存三十日,並加以保密。托育機構…
- 第39條托育機構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管理計畫、確實執行,並定期檢討改進:一、環境及食品之安全衛生。二、傳染病及其他疾病之預防。三、各…
- 第40條托育機構各項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專帳處理;其收支應取具合法憑證,並依規定年限保存。托育機構會計帳簿與憑證之設置、取…
- 第42條托育機構應公開下列資訊:一、托育目標及內容。二、托育相關人員之姓名、學歷或證照。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收托…
- 第43條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對托育機構提供之托育服務方式及內容有意見時,得請求托育機構提出說明,並得經雙方協議,視…
- 第44條各級主管機關應協助機構托育人員成立各級托育人員專業組織,協助其訂定工作倫理守則,並宣導、鼓勵機構托育人員依工會法組織及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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