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第22條 法規: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相關法規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 第22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列入下列政府機關(構)、學校、幼兒園、民間機構或法人之輔導項目:一、從事相關工作之醫事機構。二、社會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三、托育機構、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矯正機關與其他依法設立之收容、安置及就養機構或場所。四、各級學校及幼兒園。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