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第19條 法規: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相關法規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 第19條 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公立各級學校與幼兒園、軍隊、公營事業機構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鼓勵員工接受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