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 第4條 法規: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應邀集公共衛生、衛生政策、毒理學及其他有關專家學者為之。前項審查,得參考其他國家對該產品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與上市後監控機制,及其他有關管理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