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 第5條 法規: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5條 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核駁:一、缺乏足夠資料,佐證其健康風險未高於國內已販賣之紙菸。二、本法禁止之事項。三、突發明顯影響健康之實證。四、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