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9條受試者同意書,應由受試者、受試者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或監護人及試驗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簽名,並載明日期。前項受試者同意書副…
- 第50條受試者應以有意思能力之成年人為限。但對特定人口群或特殊疾病罹患者健康權益之試驗顯有助益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之受試者為限…
- 第51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稱情況緊急者,指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且於臨床試驗計畫中載明臨床試驗得於取得受試者、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 第52條前條受試者、法定代理人、輔助人或監護人得隨時撤回同意。臨床試驗機構對不同意參與臨床試驗者或經前項撤回同意之受試者,應執行…
- 第53條受試者、法定代理人、輔助人或監護人,均無法閱讀受試者同意書及其他提供予受試者之所有書面資料時,應由見證人在場參與有關受試…
- 第54條受試者同意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一、試驗委託者及試驗機構名稱。二、試驗主持人之姓名、職稱及聯絡資訊。三、試驗目的及方法…
- 第56條試驗委託者、試驗主持人或其他相關人員不得以脅迫、金錢或其他不正當方式,誘使受試者參與臨床試驗。試驗委託者、試驗主持人或其…
- 第57條試驗委託者或臨床試驗機構,不得向受試者收取臨床試驗有關之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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