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52條 法規: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五章 受試者同意書 第52條 前條受試者、法定代理人、輔助人或監護人得隨時撤回同意。臨床試驗機構對不同意參與臨床試驗者或經前項撤回同意之受試者,應執行常規治療,不得減損其正當醫療權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