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二章 試驗委託者 第16條 試驗委託者應將下列資訊,通知臨床試驗機構及試驗主持人,並作出相應處理:一、影響臨床試驗安全性、合理性及其他影響受試者權益之重大資訊。二、醫療器材有瑕疵導致不良反應之虞者。三、其他與臨床試驗有關之重要資訊。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必要時,試驗委託者應修正試驗計畫書、主持人手冊、受試者同意書及相關規定,並報經審查會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