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檢查及運銷許可核發辦法 第9條 法規: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檢查及運銷許可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9條 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經依法撤銷或廢止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運銷許可。醫療器材商領有運銷許可證明書者,應自受前項處分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其證明書;屆期未返還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註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