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檢查及運銷許可核發辦法 第7條 法規: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檢查及運銷許可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執行本辦法之檢查時,得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參加。檢查人員依本辦法執行檢查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說明檢查目的,並得就違反本法或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規定之行為,為保全證據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