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檢查及運銷許可核發辦法 第3條 法規: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檢查及運銷許可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應進行醫療器材優良運銷系統之檢查,經認定符合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規定者,核發運銷許可;未符合者,於收受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得申請複評,並以一次為限。醫療器材販賣業者收受前項未符合規定之通知後不服者,或依前項規定申請複評經駁回者,得依法提起訴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