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業者之產品委託其他業者輸入、儲存、運輸、銷售、防護或提供服務時,應就足以影響運銷系統規範符合性者,簽訂委託書面契約,實施監測;相關運銷紀錄之保存,亦同。
販賣業者應採行措施,確保前項委託符合委託書面契約、本準則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