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第5條 法規: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5條 販賣業者之產品委託其他業者輸入、儲存、運輸、銷售、防護或提供服務時,應就足以影響運銷系統規範符合性者,簽訂委託書面契約,實施監測;相關運銷紀錄之保存,亦同。販賣業者應採行措施,確保前項委託符合委託書面契約、本準則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