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第18條 法規: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三章 醫療器材商檢查之認證及管理 第18條 受託機構應訂定及執行檢查人員訓練計畫,並記錄各人員之訓練時數及考核結果。前項訓練計畫之內容,應按認證範圍,載明下列事項:一、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內容及其檢查實務。二、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內容及其檢查實務。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應於行政契約明定受託機構辦理檢查及簽署檢查報告人員之能力管理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