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第17條 法規: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三章 醫療器材商檢查之認證及管理 第17條 受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一、受託機構之檢查及簽署檢查報告之人員,有前條應迴避之情事。二、有嚴重影響檢查獨立性、公正性或有影響之虞。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前項通知,變更受託機構。第一項受託機構變更時,原受託機構應將已取得受檢查醫療器材商之文件、資料,移交予變更後之受託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