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 第21條 法規: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五章 登錄及年度申報 第21條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以外各款登錄事項變更者,應於登錄系統申請變更,並繳納費用。前項申請變更,申請者應準用前條之規定,上傳備查文件、資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醫療器材商名稱之變更,以未涉及權利移轉者為限。前條第一項第四款醫療器材分類品項名稱及代碼,不得申請登錄變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