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 第23條 法規: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五章 登錄及年度申報 第23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逕予登錄者,醫療器材商應於原許可證有效期限屆至後,依前條規定申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