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 第20條 法規: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五章 登錄及年度申報 第20條 申請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登錄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醫療器材登錄系統(以下簡稱登錄系統)登錄下列事項,並依附表五之規定上傳備查文件、資料,及繳納費用,取得登錄字號:一、中英文品名。二、醫療器材商名稱。三、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四、醫療器材分類品項名稱及代碼。五、醫療器材之滅菌狀態。六、製造業者符合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之情形。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前項醫療器材之品名,準用第四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