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27條 法規: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四章 資源管理 第27條 製造業者應以書面,就其人員之能力培育、必要訓練及職責正確認知,訂定下列事項:一、從事影響產品品質工作人員能力之認定。二、維持人員能力必要訓練或其他措施之提供。三、前款訓練或措施有效性之評估。四、人員認知作業活動對品質目標達成之相關性及重要性之確保。五、人員教育、訓練、技能及經驗之錄音、錄影、相片、證書或證明紀錄之保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