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基礎設施之條件,以符合產品要求,並避免產品混淆及其處理失序。
前項設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築物、工作空間及相關設施。
二、硬體及軟體之製程設備。
三、運輸、通訊、資訊系統或其他支援服務。
前項設施維護足以影響產品品質者,製造業者應訂定其維護內容及實施頻率,並製作紀錄及保存。
工作環境管制、監控及量測所用設備之維護,準用前項規定。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28條
第28條
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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