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6條從事影響產品品質工作之人員,應具備必要之技能或經驗,或接受適當之教育及訓練,確保得勝任其工作。
- 第27條製造業者應以書面,就其人員之能力培育、必要訓練及職責正確認知,訂定下列事項:一、從事影響產品品質工作人員能力之認定。二、…
- 第28條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基礎設施之條件,以符合產品要求,並避免產品混淆及其處理失序。前項設施,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建築物、工…
- 第29條為確保產品製造之品質,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工作環境之規範,並應予以監控及管制。前項規範,應包括下列事項:一、人員與產品或…
- 第30條為防止其他產品、工作環境或人員造成污染,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受污染或易受污染產品之管制措施。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無菌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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