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醫療器材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11條 醫療器材許可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移轉登記,其監視尚未完成或第九條之保存期間未屆滿者,原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應將安全監視資料交付予受讓人,並由受讓人依本辦法規定續行監視或保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