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 第6條 法規: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6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於應回收之醫療器材,得於機關網站或大眾傳播媒體,公布下列資料:一、品名、許可證或登錄字號。二、規格、批號或序號之識別資料。三、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之名稱及地址。四、回收原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