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 第5條 法規: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醫療器材商啟動醫療器材回收作業時,應通報中央及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