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 第3條 法規: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3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應依下列期限,辦理回收完畢:一、第一級:自公告之次日或依法認定應回收之日起一個月內。二、第二級:自公告之次日或依法認定應回收之日起二個月內。三、第三級:自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製造許可廢止之次日起或依法認定應回收之日起六個月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