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除附表品項代碼「A.3652」、「C.3372」及「C.3970」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附表品項代碼「D.1100」、「J.5780」及「M.5844」之規定,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品項代碼「I.4040」之規定,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 第7條
第7條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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