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第24條 法規: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24條 依本辦法核准輸入之醫療器材,除專供個人自用者、受其器材使用目的或本質限制,或其他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申請人應於輸入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退運出口,並將海關退運出口證明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