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第22條 法規: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22條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六款申請製造或輸入者,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提交實際使用之安全或效能評估報告;屆期未提交,或提交之評估報告經審核認有安全或效能疑慮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