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第21條 法規: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21條 依前條核准製造或輸入之醫療器材,應依下列規定標示:一、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六款之用者:包裝上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函內容標示。二、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專供試驗者:包裝上標示「臨床試驗用」字樣。三、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專供樣品或贈品者:包裝上分別標示「樣品」或「贈品」字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