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輻射電子醫療器材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7條 法規:非輻射電子醫療器材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7條 專責人員負責規劃、訂定、修正、執行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與其他相關事項,並定期向業者提出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