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製劑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保存辦法 第5條 法規:再生醫療製劑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保存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5條 第二條及第三條之資料,藥商應於再生醫療製劑之保存期限屆至後,保存至少三十年。前條資料,醫療機構應自使用日起,保存至少十五年。但使用於未成年者,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十五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